2008年3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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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进法庭 透过法庭这个窗口,说事、说人、说法。
房产商“一女二嫁”多赚13万 被判“退一赔一”实在得不偿失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邱新学

  “退还已付房款20万元及其利息4494元,并赔偿20万元。”德清的一家房产商近日被“退一赔一”的法律戒尺打到了。而那对被忽悠的买房夫妇终于长吁一口气:维权成功。
  
  订购书签了定金交了房子飞了
  2007年,德清的靳某、邵某夫妻俩看中了当地一家房产开发商开发的排屋。当年10月14日,开发商便与邵某签订了房屋订购书,约定邵某订购玫瑰庄园14幢103室商品房一套,建筑面积预测为189.53平方米,单价为每平方米7120元,房屋总价是1349454元。同时订购书中约定,订购方缴纳定金20万元。
  订购书签订当天,邵某就付清了20万元的定金,房产公司开具了收条。
  同年11月12日,德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准贷款20万元给靳某用于购房,次日靳女士就拿到了贷款。
  但是此后不久,靳某、邵某夫妇却发现他们订购的房子有了新主人,房产商又把房子卖给他人了。

  “一女二嫁”多获利13万元
  邵某的订购书到手两个月后,房产开发公司却又将邵某订购的那套房子卖给了蒋某,单价为每平方米7761.6元,房屋总价是1471056元,并且将蒋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德清县房产管理处进行了备案登记。
  这样一来,房产商多赚进了近13万元。
  为此,靳某、邵某夫妇在今年2月起诉到法院,要求房产商为一房二卖的行为承担“退一赔一”的责任。
  该房产商在法庭上却辩称,他们与靳某没有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,所以不能算是一房二卖。

  房产商被判“退一赔一”
  尽管房产商不承认他们与原告靳某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,但法院综合有关证据,最后认定双方订立过买卖合同。
  在此前提下,法院认为,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,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,可以请求解除合同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、赔偿损失,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。
  而此案被告公司与原告靳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,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蒋某,多获利了近13万元,并且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,从而导致靳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法院为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靳某提出的“退一赔一”的要求,即判决房产商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返还靳某已付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4494元、并赔偿靳某已付购房款一倍的20万元。